政讯通中心

欢迎访问廉政时评网!

当前所在:首页 > 警示案例 > 正文

【“刑”影不离】“宪”听宪法“说”之受教育权

发布时间:2022-12-27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0


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公民享受其他文化教育的前提和基础。我国有明确的规定,无论是任何人都不可以随意剥夺公民的受教育权,那么我国对于受教育权的法律规定究竟是什么呢?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宪法离我们从来都不遥远

  在人生的每一个重要时刻

  宪法都默默地保护和陪伴我们

  你我的一生

  都与宪法息息相关

  让我们共同了解宪法

  做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YDLSLCkiWKK2_GGDZUBpdg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廉政时评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中律政通咨询有限公司主办--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廉政时评网 lzsp.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7028685;监督电话:15010596982;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院西配楼。
联系QQ:871104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