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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剧场】农民工讨薪之检察院支持起诉

发布时间:2023-05-09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0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第五十四条规定,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 | 塔城地区检察、沙湾市人民检察院

  通讯员| 余志国

  新疆检察政务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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