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猛于虎,后果很严重 苏州市相城区检察官:醉驾危险,切莫“贪杯”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不但威胁自身安全,更是危害公共安全。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检察官为您讲述一起“危险驾驶”的典型案例,以案说法,讲解“危险驾驶”涉及的相关法律知识。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相城区法院宣判了一起由相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黄某某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为自己的错误行为,付出了应有的代价。
2022年11月24日晚,黄某某在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醉酒后驾驶其妻子名下的小型轿车在黄埭镇路段行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碰撞同向骑行的共享单车和路边停靠的小型普通客车,致使该小型普通客车又与路边停靠的其他两辆汽车发生追尾事故,致五车受损、一人受伤。该事故造成的人员受伤和车辆损失金额共计达人民币7.9万余元。
事故发生后,黄某某离开现场后又自行返回,向民警虚假陈述系其妻子驾驶的车辆,后经教育又承认了本人酒后驾车的行为。
在上述的两起交通事故中,黄某某均承担主要责任以上事故责任。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05mg/100ml。
在办理该案时,检察官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准确认定相关犯罪情节。本案中,黄某某无证驾驶,并造成交通事故,还有逃逸及指使他人顶包等情况,虽然其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检察机关还是提出了较重的量刑建议,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最终判处其拘役五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黄某某为自己的“贪杯”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检察官提醒】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酒后有事叫代驾,摩托酒驾也构罪,发生事故要冷静,逃逸、顶包不可取,高架、无证从重罚。
原文链接:http://www.jsjc.gov.cn/yaowen/202307/t20230704_152771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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