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钱买的车位不让装充电桩? 盱眙县检察官:物业公司不得擅自私设门槛
发布时间:2023-11-09
来源: 江苏检察网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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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新能源汽车的普及
“充电难”问题日益凸显
困扰着部分新能源车主们…
基本案情
周某系小区业主,在小区停车场购买了车位。其家庭购买新能源电动汽车后,根据供电部门对于申请安装自用充电桩所需材料要求,向作为该小区地下车库的管理服务单位的物业公司提出出具同意在自有车位上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接入证明》。物业公司拒绝协助,后周某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周某申请在个人产权车位内安装充电桩符合车位正常使用功能,该行为没有改变车位物业设计用途,且周某本案诉求是申请环节材料,并未进入实际现场勘察或施工环节,暂没有证据证明周某申请报装行为存在妨害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或存在其他对第三人的物权或相邻权造成侵害或妨碍的情形。遂判决物业公司为周某出具同意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证明。
【检察官提醒】
新能源汽车具有节能减排、缓解环境压力等特点,符合倡导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任务。相关部门就此已出台多项政策。因此,物业公司不得擅自私设门槛,任意拒绝有需求的业主。需要指出的是,业主在安装、使用充电桩时,应尽注意审慎义务,不得危及建筑物安全,也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物业公司在日常管理中应及时检查安全风险,防患于未然,共同营造文明和谐的生活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九百三十七条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原文链接:http://www.jsjc.gov.cn/yaowen/202311/t20231106_156616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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