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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少年遇害案核准追诉!追究低龄未成年人刑责需符合什么条件?

发布时间:2024-04-12 来源: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0

  

  4月8日,河北省检察院就“邯郸市肥乡区初一学生王某某被杀害案”发布情况通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依法决定对三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核准追诉。

  

  何为“核准追诉”

  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

  核准追诉有何依据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17条新增第3款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根据这一规定,追究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低龄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需要符合下列条件:

  1

  实施的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犯罪行为;

  2

  客观上需要造成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等后果;

  3

  对行为和行为人进行主客观相结合的审查后需要达到情节恶劣的标准;

  3

  程序上需由案发地检察机关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后启动刑事追诉程序,并最终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

  

  内容综合:央视新闻微信公众号、河北检察微信公众号

  

  


原文链接:http://www.yn.jcy.gov.cn/yjyw/sy/202404/t20240409_640748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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