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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纪委监委出台办法 促监督检查与审查调查贯通协同

发布时间:2021-06-24 来源: 作者: 浏览量:0

  近日,省纪委办公厅印发《省纪委监委机关监督检查与审查调查室贯通协同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这是甘肃省纪委监委强化内部协同高效监督的又一重要举措。

  《办法》从问题线索处置入手,对“室组地”沟通协商、问题线索处置移交、联合调查、力量培养、业务交流指导等环节作出具体规定。

  以沟通机制为例,《办法》明确,每两个监督检查室与一个审查调查室建立对应协作关系,对应协作的监督检查室和审查调查室分别与市(州)纪委监委和省纪委监委派驻(出)机构建立“室组地”办案协作关系。监督检查室在问题线索核查过程中,发现反映问题复杂、性质情节严重、可能涉嫌职务犯罪的,可提请审查调查室派员参与核查工作。审查调查室应当派员参加,提前掌握有关情况,同时,问题线索经监督检查室核查后移交审查调查室办理的,审查调查室可以提请监督检查室指派熟悉前期核查情况的人员参与。

  监督检查部门与审查调查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如何相互配合,《办法》明确,监督检查室重点向审查调查室交流介绍被监督地区、单位政治生态情况、重点领域整治和日常监督中发现的相关问题;审查调查室重点向监督检查室交流介绍案件查办情况、发案单位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制度机制漏洞等情况。

  《办法》还规定,需要向有关党组织或者单位提出纪检监察建议的,审查调查室应当会同移交问题线索的监督检查室起草建议书,报委主要领导批准后制发。监督检查室负责督促落实纪检监察建议。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或者系统性腐败的地区或单位,联系的监督检查室应当指导督促发案地区、单位举一反三、堵塞漏洞、净化修复政治生态。相关审查调查室予以配合。

  在加强办案力量培养方面,《办法》提出,在办案协作中,监督检查室、审查调查室应注重加强协作地区、部门、单位办案力量培养,强化以案代训。联系的监督检查室应当牵头建立健全和组织落实省管高校、省管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办案协作机制,加强办案力量统筹,注重发挥省管企业、省管高校纪检监察机构作用。

  “《办法》共15条,涉及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环节的全过程、各方面,对进一步落实监督检查室、审查调查室分设规定,促进工作衔接顺畅、转换有序、协同高效、办理规范,具有重要作用和意义。”省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报道组 张丽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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