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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案件办理进度公开】省博物院原院长因受贿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4-05-04 来源: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0

  

  检察日报讯(记者吴贻伙通讯员韩露)由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安徽博物院原院长朱良剑涉嫌受贿案,日前由淮北市烈山区法院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朱良剑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万元,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检察机关指控称,朱良剑在担任安徽省博物馆馆长、安徽博物院院长期间,利用负责相关工程项目招投标、费用支付等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送给的贿赂款物计人民币134万余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检察机关的指控,朱良剑涉嫌受贿事实总共有7起,其中3起与物业管理、食堂承包有关。北京中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责人傅国辉为在安徽博物院新馆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费用支付等方面取得朱良剑关照,于2012年和2013年先后送给朱良剑人民币40万元。2002年,夏某租赁安徽省博物馆老馆房屋经营餐饮后,为在降低租金、少交押金方面得到朱良剑的关照,于2015年底的一天送给朱良剑人民币1万元和4张价值共2万元的餐饮公司储值卡。2013年,合肥市某餐饮公司承包了安徽博物院职工食堂,为在长期承包该食堂、及时结算承包费方面取得朱良剑的关照,该公司副总经理先后两次送给朱良剑购物卡计0.6万元。

一审庭审中,朱良剑对于检察机关的上述指控不持异议,法院对指控也全部予以采纳。鉴于朱良剑具有坦白情节,案发后积极退赃,且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或酌情从轻作出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wgk/zdajfb/201711/t20171115_209763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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