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检察视域下检察权运行的实践逻辑与限度
在数字检察战略深入推进背景下,法律监督新变化对原有的监督体系和框架结构提出了新诉求,法律监督与数字技术相结合,不仅意味着法律监督方式的变化,更是对整个法律监督模式的重塑,意味着数字赋能法律监督的边界尚待明确。唯有考察其实践样态和风险,明确行权边界,方能行稳致远助力实现数字时代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数字赋能检察权的新发展:检察权的运行与发展趋向
(一)数字赋能使得检察权呈现复合形态。“四大检察”一体融合履职的法律监督新格局在政策和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发展。政策层面,强化一体履职的政策推动“四大检察”不断融合发展,以满足对监督线索进行综合性、专业化核查需要。实践层面,随着大数据法律监督由浅入深,履职实践中各级检察机关以及内部各项权能呈现复合发展的形态,融合履职成为数字检察推动法律监督模式变革的明显特征。
(二)数字赋能丰富法律监督实践样态。数字检察将看似无关的信息数据进行汇聚比对,从个别人、个别事中深挖类案监督线索,通过数据的关联关系,监督线索发现模式由被动接受向主动发现转变。同时,通过对数据逻辑之间规律、特征的总结,从海量类案数据中筛查出能够反映共性问题的线索,实现由个案监督向类案监督、系统治理的转变,让类案监督规则上升为系统治理措施。
(三)数字赋能推动数据需求持续增长。目前,探索形成通过顶层设计的制度性获取、通过协议的点对点共享和通过调查核实权的个别获取三种获取数据的渠道,汇集形成包含执法司法、行政管理等数据的“资源池”。并且,数字检察智能化转型要以数据驱动为主轴进行,其基础问题就是行业数据问题,海量数据成为数字检察智能化升级的刚性需求。
数字赋能检察权的现实挑战:数字检察实践的履职困境
(一)有效制度规范供给不足。数字检察尚处于初始阶段,未出台统一的规范性文件,数据管理、线索核查等各项制度尚在探索完善,面临有效制度供给不足短板。同时,对内各项职能一体融合履职的机制不健全,无法打破单兵作战的思维习惯和履职模式,对外监督保障法律实施的方式和深浅程度不一,部分数字检察履职实践出现与法律监督职能定位的偏差。
(二)数据共享与信息保护的矛盾。精准化监督需要大量数据作为支撑,这一过程中,过于保守的信息保护政策可能会造成“数据堵点”,阻碍必要的数据流动,延误监督线索的发现和处理。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尚未健全的情况下,数据在传输、保存、共享过程中存在泄露和侵害权益的风险。同时,在数字检察智能化转型中算法所依赖的数据也并非具有中立性,可能带有社会固有的歧视性和不平等性。
(三)内部权责分配制度失衡。数字检察的融合性往往需要纵向配合,但实践中由于顶层设计和规范制度尚未完善,在模型跨地域建用、线索多层级协作等跨层级、跨地域融合履职时,仍依赖于政策协调,而不是制度约束。同时,模型建用、线索核查等工作涉及多项检察职能,单靠一个部门无法高质效完成,但各部门更关注与自身密切相关的业务,对挖掘、移送其他部门的线索往往缺乏敏感性及参与感。
数字赋能检察权的理性思考:基于检察权边界依法履职
(一)立足宪法定位推动数字检察改革。数字检察改革要牢牢把握住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和公权力的谦抑性,防止技术加持后检察行权边界模糊。不同于行政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的根本属性是法律监督,检察机关开展大数据法律监督不能代替其他机关行使职权,而要立足法律监督职能定位,融监督于治理之中,与其他机关携手促进社会共治、国家共建。
(二)推动制度供给与数字检察相适配。首先,数字检察的启动可能需要设置一定门槛,尤其是涉及不特定主体利益的法律监督工作,经过特定程序后才可以启动。其次,法律监督是依法定程序和法定权限对法的实施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法定职责范围始终应当成为数字赋能不可逾越的屏障。最后,每一个具体法律监督模型的背后都是某一类案件的办理工作,可通过制定类案监督模型工作指引,推动数字检察线索的规范化与标准化办理。
(三)检察机关数据权的行使边界。首先,以法律监督需求为限度合理使用。获取的数据并不是越多越好,而要以具体法律监督事项为切入点获取与之相关的数据资源,切忌漫无目的调取各种数据。其次,以数据获取必要性为原则合规使用。要以法律明确规定的监督职责范围为依据,聚焦主责主业谋划选取重点监督应用场景获取数据。最后,以数据安全建设为落点科学管理。遵循“不求所有、但求所用”原则,依法对数据进行分级分类管理,构建起数据获取、传输、储存和应用等全链条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完善数字检察分工机制与权责分配。一方面,确立数字检察分工机制。在各级检察机关内部,数字检察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督办,业务部门也要全程参与,提出监督规则、构建模型、筛查线索才是数字检察的主线。另一方面,区分司法管理责任与司法办案责任。在数字检察线索核查中,上级检察机关调度下级开展线索调查、审查和侦查工作,下级检察机关负责具体线索的核查承担司法办案责任毋庸置疑,上级检察机关虽不具体参与线索核查,但基于其调度、指挥、督办的职权,相对应需承担司法管理责任。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12/t20241204_67557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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