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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非法运输制毒化学品,很刑!

发布时间:2024-12-07 来源: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0

  

  近日,保山市隆阳区检察院成功办理了一起非法运输制毒化学品甲苯案件,二被告人依法被判处刑罚。

  

  案件回顾

  2024年年初,被告人刘某某邀约被告人孙某某在无合法手续情况下,驾驶货车至昆明市接收一批制毒物品甲苯意图运往境外。孙某某在昆明接到甲苯后,使用彩钢瓦从外部对其进行遮挡、隐藏,以便于运往外地谋取非法利益,后孙某某在运输途中被公安民警查获。经现场清点,货车内查获甲苯共计1116桶,净重达19756.6千克。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隆阳区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通过提前介入、捕后诉前实质引导侦查,以客观证据为先导,尤其针对被告人孙某某始终辩解主观不明知是制毒物品甲苯的情况,严格遵循刑诉法“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证据审查模式,重点围绕孙某某在客观方面的异常表现,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收集证据,完善证据体系,确保达到起诉证明标准。

  

  庭审阶段,隆阳区检察院依法履行公诉职责,通过结合被告人职业身份、既往经历、异常运输手法等情况,重点细化出示了技侦材料、关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并对被告人强化重要细节的当庭讯问,合理运用解释性讯问、辩解合理性追问等方式推翻了孙某某无理的辩解,随后围绕该案犯罪构成、争议焦点、社会危害性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阐述,充分排除案件的合理怀疑,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有效地指控了犯罪。同时,检察官还结合案件事实,对被告人进行了深刻的法治教育,让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和危害性。

  

  最终,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均处以罚金。

  

  

  检察官提醒

  甲苯是重要的易制毒化学品之一,同时也是重要的工业原料,甲苯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均需严格审批。不法分子通过非法渠道获得甲苯等制毒物品后,极有可能被利用于制造毒品,造成毒品泛滥,使更多人受到毒品的侵害,破坏无数家庭的幸福,严重危害社会的安全与稳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买卖、运输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原文链接:http://www.yn.jcy.gov.cn/yjyw/bs/202412/t20241202_674626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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