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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市:规范情况沟通环节 提高巡察工作质效

发布时间:2024-12-17 来源: 中共河南省纪委监委网站 作者:佚名 浏览量:0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巡视组对巡视报告反映的重要问题、提出的整改建议,应当按规定与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沟通、听取其意见。巡察作为巡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邓州市委巡察机构主动落实上述要求,规范巡察组与被巡察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沟通情况程序,确保巡察质效。

  在实践中,沟通不规范、不到位情况较为常见。一是巡察组直接拿着巡察报告初稿与被巡察党组织负责人沟通情况,存在较大的失泄密风险,且存在沟通后个别典型问题删减甚至删除情况,影响了巡察的斗争性。二是情况沟通不够充分,只言片语过于简单,只有问题定性,没有问题具体表现,导致反馈后单位不能心悦诚服,照单全收,影响后期整改。三是个别巡察组政治站位不高,认为撰写情况沟通稿增加工作量,情况沟通深度不好把握,有一定畏难情绪。以上三种情况,损害了巡察的程序性、严肃性和客观性。

  为进一步规范情况沟通环节,确保巡察工作质效,邓州市委巡察机构经过探索,注重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规范。一是压实巡察组工作责任。明确要求情况沟通环节必须进行,形成沟通稿,沟通稿既不能等同巡察报告,也不能过于简略无典型问题表现,具体尺度经巡察组组务会认真讨论确定,由各巡察组负责人把握负责。二是督促党组织落实保密要求。被巡察党组织负责人落实保密纪律,对沟通稿内容不开会研究,不向分管处级干部汇报,不在单位内部传达讨论,严控知悉范围,对沟通稿内容无异议的,书面签署无异议意见;对个别问题有异议的要明确提出,收到情况沟通稿2个工作日之内,将修改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巡察组,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三是坚持集体讨论决策。巡察组再次召开组务会,对照沟通稿原稿,研究被巡察单位书面反馈意见及佐证资料,对单位有异议内容集体讨论,决定是否采纳,同时撰写情况沟通报告报巡察办备案。四是巡察办积极支持配合。面对县级巡察地域小,人头熟实际情况,为减轻巡察组压力,邓州市采取在巡察撤离前10个工作日内,将巡察报告初稿报巡察办,并完成组办会商工作,初步掌握单位巡察情况;沟通稿交被巡察单位负责人时同步提交巡察办备案,经巡察组组务会商定同意修改的内容,也需巡察组负责人同步报经巡察办负责人同意。

  2024年以来,邓州市委巡察组已经与25个被巡察一级单位进行撤离前情况沟通,拟定沟通稿25份,听取意见并修改完善巡察问题13项,多管齐下确保巡察发现的问题真实、准确、客观,用实际行动落实沟通要求,践行了同题共答,保证了巡察质效。


原文链接:https://www.hnsjw.gov.cn/sitesources/hnsjct/page_pc/hnxsxc/xcgz/sxxc/article0932963e66f14936a9a60185900a5ee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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