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北仑区:探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办理最优解
被害人为何联名谅解犯罪嫌疑人
宁波北仑:探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办理最优解
“鉴于贺某有悔改表现,又尽力弥补了我的损失……”近日,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13名被害人向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检察院联名出具谅解书。
2017年至2019年,贺某在担任某公司业务经理期间,伙同公司负责人林某、业务员金某,未经金融机构批准,擅自向社会公开宣传、销售非法理财产品,并承诺固定年化收益。截至案发,该公司销售理财产品未兑付2360余万元。其中,有13名被害人经贺某之手购买上述理财产品,造成经济损失100万元,贺某从中获取提成约10万元。2023年11月7日,公安机关以贺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一边是13名被害人焦急等待资金兑付,一边是法律意识淡薄、面临刑事追诉的贺某。如何才能化解矛盾纠纷实现办案最优解?
检察官调查了解到,13名被害人均为老年人,巨额经济损失让他们情绪十分激动,有集体上访的风险。检察官一边与被害人面对面沟通,耐心听取诉求,逐笔核算金额,一边对贺某释法说理,督促其赔偿损失。贺某对自己导致13名老人遭受巨额经济损失深感懊悔,表示愿意尽最大努力弥补损失。贺某先后支付补偿款100万元,13名被害人遂联名向其出具谅解书。
案发后,林某已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金某被另案处理。那么,贺某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过程中到底扮演什么角色?
检察官经审查,认定贺某为公司负责人的证据不够充分,遂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经查实,贺某“业务经理”的身份只是为开展业务而设,并非公司负责人。根据相关规定,办理涉众型非法集资类案件,除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需体现严惩原则外,对低层级人员可按照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区别对待。
办案检察官表示,贺某系参与程度较低人员,具有自首情节,主动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依法可不追究刑事责任。最终,经沟通,公安机关撤回了对贺某的审查起诉。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办理是‘检护民生’的生动写照,该案涉及人数众多,检察机关在办案中既要体现刑罚打击震慑效果,更要帮助被害群众追回资金,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办案检察官说道。
(记者蒋杰 通讯员叶脉清 崔慧芳)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dfjcdt/202412/t20241213_67638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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