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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离不了的婚”——撤销婚姻登记检察监督案实务洞察

发布时间:2024-12-18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0

  11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在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作关于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福州市闽侯县姚某申请撤销婚姻登记检察监督案重回人们的视野。作为这一“渊源案件”发生地的检察机关,福建省福州市检察机关充分总结前期办案经验,通过到院走访、网络梳理等方式,对全国其他地区检察机关办理的婚姻登记检察监督案进行抽样调查,对自2021年11月“两高两部”印发《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受理的41件撤销婚姻登记检察监督案开展类型化剖析,以更严谨的实证研究、更高质效的检察履职助力婚姻登记领域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一、发案特征:类型化趋势愈发凸显

  一是婚姻登记主体资格不符。当事人之所以选择以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等方式骗领婚姻关系证明,往往源于当事人本身不具备婚姻登记的主体资格,例如未达到法定婚龄等。年轻的非适龄青年以夫妻名义生活后,囿于传统观念和社会舆论,急于将婚姻关系“合法化”,便使用虚假出生日期的身份证明骗领结婚证。待达到法定婚龄后,又重新使用真实身份证件二次登记,导致首次婚姻登记不合法但未撤销,二次婚姻登记效力存在争议,进而伴随继承、财产分配等次生法律问题。

  二是个人信息填录存在差错。早期婚姻登记和身份验证未实现信息化,手工填录差错时有发生,以致持证当事人身份认证存在异议。例如福清市的郑某与方某于1979年在乡镇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时,男方的出生日期及女方的姓名均存在笔误。时隔45年后,今年5月在福清市检察院的帮助下,二人终于摆脱了结婚证无法使用的尴尬局面。据民政部2012年发布的消息,截至当年6月底,全国已实现婚姻登记信息联网目标,加之二代身份证电子验证的普及,鲜有2012年以后发生的撤销婚姻登记检察监督案。2018年,全国婚姻登记机关已全部具备婚姻登记全国联网审查功能,个人信息填录差错导致的错误婚姻登记逐渐成为历史遗留问题。

  三是骗取彩礼逃避法律制裁。以缔结婚姻为由骗取彩礼是诈骗犯罪的常见手段,骗婚女子与男方登记结婚并短暂生活一段时间后,便卷款失踪。为了在骗取彩礼后顺利脱身,隐瞒真实身份,冒用他人身份证登记结婚是不法分子的常用手段,且骗婚团伙往往流窜多省份的农村地区猖獗作案。例如在被写入专项报告的姚某案中,莫某美假借莫某利身份证与姚某登记结婚,骗走7万元彩礼。闽侯县检察院组织办案团队跨省调查,发现莫某利名下竟有5桩婚姻登记同时存续,分别在广西、浙江、山西、福建、安徽等地。闽侯县检察院经向公安机关移送线索,很快促成了刑事立案,相关婚姻登记也被撤销。莫某美后受到应有的惩处,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

  四是因办理手续需要而骗领结婚证。结婚证是办理相关手续的重要证明材料,如果缺乏结婚证,则需要提供亲子鉴定、居(村)委会证明等材料补证。部分当事人为了避免麻烦、谋求更大的政策优惠,选择了骗领结婚证。例如2009年,福州市鼓楼区的高某意外去世留下遗腹子,女方张某为顺利办理孩子的落户手续,请求郭某持高某的身份证,冒充高某与其登记结婚。2022年,郭某准备再婚时,却发现无法“离婚”,最终鼓楼区检察院帮助其撤销了与张某的婚姻登记。

  二、追本溯源:婚姻登记争议难解症结

  一是规则之困。纠纷长期悬而未决,背后必有难以突破的客观障碍。综合关于可撤销婚姻范围的相关法律规定,只有因胁迫结婚、婚前隐瞒重大疾病、被限制人身自由等情形可以撤销婚姻关系,而撤销冒名登记或虚假登记的婚姻关系则于法无据,实践中婚姻登记部门一般不予受理。

  二是主体之困。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通过提起离婚诉讼或宣告婚姻无效诉讼来消灭婚姻关系。然而,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直接导致婚姻缔结主体身份不明,无法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婚姻关系,实践中法院一般驳回起诉。同理,未达法定婚龄等无效婚姻的情况也存在主体身份信息难以确认的问题。

  三是时限之困。绝大多数婚姻登记错误案件集中于2012年婚姻登记信息全国联网之前,这就受到了两个时限的影响:一方面,婚姻登记行为已过五年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另一方面,部分当事人使用虚假身份的行为已过行政处罚的追责时效,且彼时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尚未入刑,若未合并其他违法犯罪,难以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或刑事追诉。

  三、引向纵深:完善共治冒名或虚假婚姻登记之路

  一是探索多元化调查核实手段。福州市检察机关受理的发生于2012年之前的撤销婚姻登记检察监督案,占同类案件的89.7%。在此类案件中,婚姻登记行为年代久远,增加了检察机关调查核实的难度,稍有不当还可能引发更大的矛盾纠纷。目前,针对此类案件常见的调查核实手段有调阅婚姻登记档案、走访村居社区、进行笔迹鉴定等,要达到证明标准存在一定的困难。2023年底,浙江等地已探索使用人像鉴定系统对结婚证照片与当事人进行人脸相似度比对鉴定,有助于夯实证据基础,值得借鉴。

  二是加强基层登记人员的信息化技能。在个别地方,乡镇政府配置了婚姻登记职能,这既有利于了解当事人的真实婚姻状况,也有利于节约当事人的交通成本。但考虑到人情因素干扰、档案管理水平和法律政策把握能力有限等因素,大部分地区已取消乡镇政府的婚姻登记职能。福州地区目前虽然仅在一县级市乡镇保留婚姻登记职能,但该县级市检察机关受理当地撤销婚姻登记检察监督案的数量就占到了全市的24.4%。因此,有必要组织基层登记人员研习婚姻法规与政策变动,精准把握登记要点,同时加强信息录入、查询管理、身份证核验、文件资料扫描等方面的培训,提升其信息化技能。

  三是完善数据共享机制。因法院与民政部门之间存在婚姻信息壁垒,全国婚姻信息联网系统部分数据更新不及时,离婚判决生效后当事人仍到民政部门补领结婚证、重新办理离婚登记的现象时有发生。近几年,各地积极落实最高法、民政部《关于开展部门间信息共享的合作备忘录》精神,产生了很好的实践效果。例如今年1月,闽侯县建立了司法机关和民政部门婚姻信息共享机制,民政部门在机制实施当日就发现了一条利用婚姻信息共享漏洞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线索。

  四是持续激活制度优势,拓展适用面。“两高两部”印发《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后,有关检察机关帮助当事人撤销结婚登记的案例数不胜数,其中不乏对姚某案的参照分析。需要注意的是,婚姻登记不仅包含结婚登记,也包含离婚登记。虚假的离婚登记容易衍生家庭伦理、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甚至引发重婚犯罪,其危害后果同样不容小觑。检察机关有必要充分运用指导意见,总结和参照督促撤销结婚登记的经验做法,将法律监督触角拓展至错误离婚登记领域。

  (作者单位: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12/t20241211_67620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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