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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检故事.说法】谁签的字?

发布时间:2024-12-18 来源: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0

  

  

   “那承诺书上的字不是我签的,凭什么我要承担连带责任?”因一起金融借款纠纷案向平顶山市石龙区检察院申请民事监督的当事人对检察官说道。

  

  2016年,某置业公司向某金融机构借款980万元,某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刘某、贺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上述借款合同签订后,某置业公司仅支付了7000元利息,下余借款本金及利息一直未予支付,担保人亦未承担保证责任。

  

  2017年,某金融机构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某置业公司清偿金融机构借款980万元及利息83.3万元,某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刘某、贺某对该笔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生效了,但“担保人”贺某却无法接受,称自己对这笔贷款毫不知情,也从未签过字,不应承担责任。

  

  2023年4月17日,贺某以原审认定事实错误为由向平顶山市石龙区检察院申请民事监督。该院检察官认真审查后认为,贺某应当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主要证据《担保人配偶承诺书》上的签名,可能系他人伪冒,涉嫌存在伪证等妨害司法秩序行为,遂对该案予以立案监督。

  

  通过依法询问涉案人员借款详细过程、调取金融机构相关存档资料等,检察官并未发现能够证明贺某提供签名的证据。

  

  “是不是可以通过司法鉴定来证明这个签名的真伪呢?”想到这一点,检察官立即行动起来,多方查找在担保书签名时间前后半年内贺某的签名原件,并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结果证实案涉《担保人配偶承诺书》的署名字迹非贺某书写。

  

  既然字迹不是贺某的,那这字到底是谁签的?

  

  为进一步完善证据,检察官带领办案人员积极走访,多次询问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证实是某置业公司原工作人员侯某开车带人来签的名。然而面对询问,侯某拒不承认。办案人员对涉案人员关系反复进行分析研判,列出有可能代替贺某签字的人员,并一一进行走访调查,最终发现这名隐藏在背后的实际签字人——某置业公司原会计郭某。郭某承认,是刘某要求其代替贺某签的字,贺某对此并不知情。至此,本案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

  

  2023年8月,石龙区检察院依法向法院送达再审检察建议书,经市检察院跟进监督,2024年9月20日,法院作出改判,依法判决贺某不承担民事责任。

  

  “感谢你们,这个压我心里的大石头终于落地了!”贺某对前去回访的检察官由衷地表达了感谢。至此,贺某的合法诉求得到解决,一起长达7年的积案得到实质性化解。

  

  “我们将坚持践行司法为民宗旨,持续完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体系,不断拓宽监督的广度和深度,体现监督力度,注重监督质量,实现有效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石龙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晓民在接受采访时说。

  

  法律链接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规定,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通过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检察院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石龙区检察院检察官介绍,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当事人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民事诉讼监督。


原文链接:http://www.ha.jcy.gov.cn/bmfw/yasf/202412/t20241212_675929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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