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建立健全巡察机构与纪检监察机构协作配合机制
发布时间: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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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沧州市纪委机关联合市委巡察办出台《关于建立健全市委巡察机构与市纪委监委有关部门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促进巡察监督与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相互贯通、协调衔接、深度融合,提升监督合力。
《意见》明确,市委巡察机构与市纪委监委信访室、案件监督管理室、党风政风监督室、相关监督检查室和派驻纪检监察组在情况通报、人员选派、巡察期间沟通协调、成果运用、巡察整改监督等5个方面的协调配合机制及具体工作措施和内容。
巡察前,相关监督检查室、党风政风监督室、信访室等按照政治巡察要求和职责分工,向巡察办和巡察组提出巡察建议、介绍被巡察党组织相关情况,通报该地方(单位)的政治生态情况、有关举报情况以及领导干部有关问题线索和处置情况,为开展靶向监督、专项监督提供重要参考。同时,根据工作需要,市纪委监委内设机构、派驻机构选派干部参加市委巡察,参与巡察组内重要事项研究。
巡察期间,巡察组就重要问题研判、重要政策适用、重要问题线索等与市纪委监委相关室及分管委领导进行会商研判,对巡察发现的被巡察地方(单位)市管干部和下一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按程序及时办理提前移交。市纪委监委相关监督检查室和派驻机构积极协助配合市委巡察工作,对巡察发现的问题线索,及时跟踪了解,督查督办。
巡察后,巡察办加强组织协调,协助巡察组及时全面移交相关材料,并加强对整改情况的统筹协调、跟踪督促整改落实。市纪委监委相关室和派驻机构统筹运用巡察移交材料,加强对政治生态的整体研判,发挥巡察监督标本兼治作用。巡察组开展巡察“回头看”时,充分听取市纪委监委有关部门巡察整改日常监督情况通报,形成监督闭环。(沧州市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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