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盗伐林木损生态,公益诉讼护青山
6月21日上午,澧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陈某某盗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澧县甘溪滩镇东门村公开审理,县林业局、甘溪滩镇人民政府及当地村民约50余人旁听了庭审,此案的办理是澧县人民检察院落实“林长+检察长”工作机制的具体举措。
自今年4月开始,澧县人民检察院、澧县林长办联合签署《关于建立“林长+检察长”工作机制实施意见》,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推动林长制与检察工作全面有效对接,结合实际情况开展对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专项监督活动。同时,建立健全检察机关与澧县林长办执法办案信息共享机制,构建“公益诉讼+生态修复”的生态检察模式,聚焦森林资源保护,实现“1+1>2”的协作效应,共同保护生态环境资源。
本案中,2021年以来,陈某某多次利用电锯在澧县甘溪滩镇东门村5组的山上,盗伐周某某等人自留山的阔叶树31株、马尾松156株,采伐总蓄积27.0112立方米,采伐总材积18.054立方米,造成了大量森林资源被毁损,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针对上述案件,澧县林业局邀请检察机关主动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并充分发挥信息共享、公益诉讼机制作用,推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理。
澧县人民检察院认为,陈某某盗伐林木的行为致使森林资源受到破坏,损害了生态环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陈某某应依法承担生态修复的民事责任。被告对检察机关的指控当庭认罪认罚,并愿意承担生态修复责任。经审理,澧县人民法院当庭作出判决,支持我院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陈某某自判决生效后一年内履行被毁损林地的生态修复义务,原地或异地补种针叶树苗木780株,阔叶树苗木155株,针阔混交,并达到林业主管部门的验收标准,对栽植后苗木进行管护;如不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则承担代为履行费用4135元。
“今天的庭审活动让我们触动很大,警醒了我们广大村民在以后不能有乱砍滥伐的行为,否则就会付出法律的代价,要保护好我们的绿水青山。”澧县甘溪滩镇东门村村民孙某某说道。
“该案是首次采取在案发地公开审理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希望通过该案庭审,能给广大人民群众予以警示。”澧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赵旭表示,今天审理的案件是本院提起的第六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陈某某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损害生态环境、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责任。
检察官普法:
森林是非常重要的生态资源,它对涵养水源和保持水土、改善我们的生活环境具有重要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个人行使物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要把握好合法与违法的边界,不要心存侥幸,否则达到一定数量将触犯刑法,构成犯罪,同时,还构成生态环境侵权,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森林资源破坏容易、保护难,生态损害容易、修复难。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强调: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我们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不得对林木进行滥伐、盗伐,澧县的绿水青山,需要我们大家共同守护。
原文链接:https://www.hn.jcy.gov.cn/xwfb/xjdt/202206/15391876726883614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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