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一特辑 | 护军有我,依法打击涉军犯罪
来源 | 闵行检察
夜以继日的艰苦训练
披星戴月的守卫疆土
让每一个平凡的身躯
汇聚成为光荣的中国力量
护军有我
近年来,闵行区人民检察院积极履行检察职能,打击涉军类犯罪,维护人民军队威信。
徐某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被告人徐某某通过“soul”聊天软件结识被害人孙某某,向孙某某谎称自己系海军少校,两人由此发展成为恋人关系并同居。其间,徐某某以各种事由威胁哄骗,从孙某某处骗取人民币4万元。
处理结果
2021年6月30日,闵行区检察院以徐某某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提起公诉。同年9月29日,徐某某被法院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检察履职
闵行区检察院全面审查在案证据,依法认定犯罪。徐某某到案后对冒充军人身份的事实供认不讳,但否认孙某某系基于其军人身份与其恋爱。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依据被害人陈述、微信聊天记录等客观证据,能够证实孙某某系基于徐某某的“军人身份”与其恋爱的事实。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不仅损害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更影响了社会对军人、军队的信任,严重侵害军人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准确适用法律,综合考虑犯罪金额等情节,合理提出量刑建议,确保对涉军犯罪的精准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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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力;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单某某非法使用武装部队
专用标志案
基本案情
2018年至2021年9月,为方便日常通勤往来上海市区,被告人单某某向他人购买一副编号为ZCXXXX的假冒军用车辆号牌,先后悬挂在其驾驶的两辆私家车上,并产生多次交通违章记录。经查证,军队无编号为ZCXXXX的车辆号牌。
处理结果
2022年1月19日,闵行区检察院以单某某犯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提起公诉。同年2月16日,单某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检察履职
闵行区检察院依托军地协作机制,协调部队相关部门对该号牌进行鉴定,依法认定号牌性质。最终根据部队出具的鉴定意见,依法认定被告人单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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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示
最安稳的幸福来自最长久的守护,每一天安稳生活的背后都有一群默默守护我们的最可爱的人。我国刑法规定对危害国防利益、严重侵犯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破坏军婚罪等。
对军人而言,分量最重的勋章,便是人民的礼遇、社会的尊崇。借“军人”之名,行违法之事,不仅严重侵害了军人的合法权益,更对人民军队的威信产生了不良影响。
检察机关将继续积极履行检察职能,强化涉军类案件办理,加强军地协作,增强办案效果,依法惩治危害国防利益、侵害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在震慑涉军违法犯罪、促进军地军民和谐等方面贡献检察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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