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发挥“头雁效应” 落实领导带头办案责任
发布时间:2022-08-17
来源: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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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通报了今年上半年全区检察机关入额院领导办案情况。1-6月,全区检察机关持续推进入额院领导带头一线办案,全区三级检察院入额院领导共办理各类案件2962件,办案数同比上升4.1%,占所有员额检察官办案总量的13.2%。所办案件涵盖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刑事执行、控告申诉、未成年人检察等主要检察业务。
入额院领导带头办案,既是履行检察官职责的具体体现,更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应有之义。今年7月,自治区检察院出台《宁夏检察机关入额院领导直接办理案件管理办法》,明确24项具体工作,对院领导以上率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头推进各项检察工作作出详细规定,强调入额院领导不得挂名办案、委托办案、办理简案,要直接办理疑难、复杂、有重大影响案件,切实发挥各级院入额院领导在司法办案中的带头、示范、引领作用,提升入额院领导直接办案质效,坚决防止办案流于形式。
截止目前,全区三级检察机关入额院领导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办理了钱某某受贿案,马某某贩卖毒品案,宁夏某某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检察监督案以及宗某某、刘某某等六人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案等一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有效充实了办案一线力量,通过高效精准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为员额检察官作出了表率,对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起到了重要的示范和推动作用。
下一步,宁夏检察机关将持续健全入额领导办案考核指标体系与相关工作机制,通过业绩考评督促领导干部全面落实带头办案责任,发挥领导干部办案考核的“风向标”“指挥棒”作用,更好地提升检察监督办案整体质效,有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原文链接:http://www.nx.jcy.gov.cn/QJCY/contents/NJDT/2022/08/333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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