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中国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研究
在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主办、西南政法大学承办的中国刑法学研究会2024年全国年会上,与会专家学者共同探讨——
深化中国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研究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2024年全国年会现场。
近日,由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主办、西南政法大学承办的中国刑法学研究会2024年全国年会在重庆召开。此次年会以“中国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研究”为主题,设置“中国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的基本问题研究”“刑法理论前沿问题研究”“刑法修正案(十二)的理解与适用”“刑事诉讼法修改中的刑法问题”“新时代犯罪司法治理的中国经验”等五个议题,并专门为全国在校刑法专业硕博研究生开设以“中国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研究”为主题的论坛,共同展开深入探讨。
中国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的基本问题研究
在关于中国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的研讨中,与会学者表示需要处理好中国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与实践、传承、借鉴的关系。关于中国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与实践的关系问题,与会学者皆赞同中国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必须是面向实践的知识体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车浩认为,法学研究具有鲜明的实践性,这种理论研究与实践结果之间的直达性特点和责任性要求,决定了法学研究应当面向实践。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程红表示,构建自主知识体系,应该注重理论和实践的紧密结合与双向推动,既要把学术成果应用于刑事立法和司法实务,也要通过实践的反馈来丰富和创造刑法理论。
关于中国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与传承的关系问题,与会学者基本坚持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性。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熊谋林提出,中华刑法自先秦至清,均高度地保持一脉相承的成文法传统,中华刑律自应当具有浓厚的传承性。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王政勋表示,刑法学研究应当注意从中国的传统文化当中吸收养分,例如,处理正当防卫案件应当坚持法、理、情相结合,而“国法、天理、人情”在一定程度上和“该当于构成要件违法且有责”是吻合的。
关于中国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与借鉴的关系问题,与会学者强调应协调好开放与自主的结合。南昌大学法学院教授熊永明认为,域外的刑法理论当然需要借鉴,但是中国刑法现在更主要的工作是要挖掘本土特色内容。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黎宏表示,讨论中国自主刑法知识体系的结构,并不是说不要使用外国的话语体系,而是强调要将基本原理同中国的实践相结合,以解决中国问题为目标。
在如何建构中国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研讨中,与会学者聚焦法益与犯罪客体的关系、对刑法第13条但书条款的理解、犯罪构成评价标准体系的选择以及刑法之内和刑法之外的关系等问题展开了讨论。
对于法益与犯罪客体的关系问题,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曾粤兴指出,虽然犯罪客体与法益并没有实质上的对立关系,大致上是可以相通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用法益随意替换犯罪客体。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石经海表示,法益在大陆法系和我国刑法理论上分别被作为基础概念和构成要件,并没有在同一概念层面被使用,同时作为构成要件,它们须在犯罪成立评价体系中与其他要件形成相互依存、相互支持、相互约束关系才能存在和发挥要件功能,法益不能被简单等同于犯罪客体。
对于刑法第13条但书条款的理解问题,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智辉表示,将刑法第13条但书条款融入轻罪概念可知,应当根据犯罪情节轻而非罪名轻来判断何为轻罪。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张亚平认为,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和分则条文中罪量因素的性质是不同的,后者体现的是违法性程度,前者则是刑事政策考量下需罚性阙如的一个出罪根据,且只有轻罪才能根据但书出罪。
对于犯罪构成评价标准体系如何选择的问题,石经海教授指出,犯罪成立的评价体系既具有一定的国际性、普适性,也具有对接本国刑法立法规定、法律体系等鲜明的规范性和本土性。在我国,基于刑法第13条关于犯罪定义及其三个基本特征的规定,四要件犯罪构成并不是完整犯罪成立评价体系,完整的犯罪成立评价体系应既包括刑法第13条关于犯罪定义的规定,也包括那些用以规范评价犯罪三个基本特征及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轻罪与重罪、一罪与数罪的所有相应刑法规定,其中,刑法关于四要件犯罪构成方面的规定只是这个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和犯罪成立的必要条件,在符合四要件犯罪构成方面的全部规定下,还因不符合刑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追诉时效等应受刑罚惩罚性规定而不成立犯罪。
对于刑法之内和刑法之外的关系问题,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张勇表示,在分析刑民交叉案件的界定和判断标准时,首先要以法秩序统一性为前提,其次要注重主观要素的作用,再次则应该考虑案件的实际需要,最后则要平衡各方利益主体的关系。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董玉庭指出,在刑法以外的其他知识不断地向刑法内部进行渗透的过程中,应当注意保持刑法的自主性,不能用其他学科的话语体系来代替刑法的知识体系。
刑法理论前沿问题研究
对于如何评价犯罪主体的责任问题,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柏浪涛认为,对犯罪主体的评价应当分三个层次进行,第一个是行为主体,第二个是不法主体,第三个是责任主体。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单勇主张,平台作为犯罪主体,在“国家—看门人—用户”双层结构下,既要运用法治缰绳防范看门人在自我规制中对用户权利造成过度侵犯,更要防范过限加重看门人的义务负担。
对于数据犯罪在刑法中的适用问题,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欧阳本祺表示,数据与信息之间是载体与本体的关系,刑法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是为了保护数据的安全,保护数据安全是为了保护信息内容的安全。基于此,计算机系统安全、数据安全和信息内容安全之间依次形成了手段和目的的关系,相应的计算机犯罪、数据犯罪和信息内容犯罪之间,也因此形成了上游犯罪与下游犯罪的关系。
对于数罪并罚的量刑规范问题,兰州大学法学院教授陈航认为,从宏观上看,量刑问题也分为两级,即第一级量刑和第二级量刑。一般的量刑只是针对单一犯罪行为裁量决定刑罚,此即第一级量刑;所谓第二级量刑,则是通过提高最重的单一刑以形成总和刑的过程。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结淼表示,数罪并罚中的第二级量刑规则,或许应当以“限制减轻”为原则,以“限制加重”为补充。因为,在数罪之间具有“同质”关系的情况下,如果一律使用“限制减轻”的方式进行数罪并罚,便可能导致量刑倒挂,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发生冲突。
对于行刑界分如何划定的问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童德华指出,刑法权力和行政权力之间是一种相对独立的关系,也具有不同的逻辑。在限制入罪的过程中,需要思考是否把“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理论用好用足。如果“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无法对此发挥作用,再去选择其他的思路进行解决。
对于是否需要选择新的刑法观的问题,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熊亚文认为,应从与当前主流的积极功能主义刑法观相补充的立场和视角出发,系统挖掘、论证和构建当代中国功能主义刑法的消极面向及其理论和制度体系。
对于刑法如何应对人工智能的问题,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教授皮勇认为,对于人工智能生成的虚假信息,刑法应当在人工智能可控的假设基础上,贯彻客体式防控对策,以规范的责任论为人工智能刑法提供理论依据。
刑法修正案(十二)的理解与适用
对于贿赂犯罪治理问题,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姜涛认为,刑法修正案(十二)加大了对行贿犯罪的惩处力度,但也由此带来了激励机制的欠缺问题,可以通过设置对行贿人的激励机制,以增加受贿人的风险,抑制受贿人的受贿可能性,进而降低贿赂犯罪案发率。山西大学法学院教授于阳表示,可以在对行贿情节进行类型化分析的基础上,对行贿罪罚金刑进行适应性调整,增设行贿罪单科、选科罚金制,积极探索构建“以数额为主、兼顾情节”的罚金刑综合裁量机制。
对于民营企业平等保护问题,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小彪认为,需要对“平等保护”进行实质解释。对平等保护进行实质解释需要遵循两个原则:第一,在具有财产权属性的市场竞争与产权保护上保持平等;第二,在具有人身属性的人事管理与内部治理上尊重差别。
刑事诉讼法修改中的刑法问题
对于如何认定轻罪,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王志远认为,应该采取形式和实质相结合的标准划分轻罪和重罪,形式的标准可以是宣告刑三年以下,实质的标准则是指那些可以通过非刑罚措施恢复犯罪后果,并且不会造成规范空洞的案件。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陈伟表示,轻罪案件处理的核心是涉及“人”的问题如何解决,因此,轻重罪的划分标准不应当以法定刑为基准,而应当以宣告刑和拟宣告刑为基准。
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魏汉涛认为,应深入挖掘认罪认罚从宽的实体依据,将其定位于预防刑而非报应刑的降低,并根据解释先行、立法跟进的步骤,妥当解决认罪认罚何以且如何从宽等实体问题。
新时代犯罪司法治理的中国经验
对于醉驾型危险驾驶行为的限制入罪问题,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志祥认为,醉驾行为并非一定入罪,在适用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的过程中,必须注意只有影响社会危害性程度的情节才能纳入但书规定加以评价。
对于网络时代的犯罪争议问题,河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夏认为,“一对多”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具有独立的社会危害性质,与关联犯罪共犯是互斥的关系。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时方提出,为治理跨境网络洗钱犯罪,首先,需要完善监管的制度和技术问题;其次,在监管的同时可以通过数字身份验证、生物识别等方式,加强领域的监管;最后,需要协调各部门立法。湖北省英山县检察院检察官胡君子认为,对于与网络暴力相关的侮辱、诽谤案件,立法或司法解释应更明晰相关案件自诉转公诉的条件,一定程度上限缩办案人员自由裁量的空间。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敏表示,当代的犯罪治理应该是一个系统化的工程。除了司法治理以外,还应重视犯罪原因分析、刑法和其他法律的衔接及教育等机制的作用,甚至还需要进行跨国合作和交流,从而实现犯罪治理的现代化。
对于毒品犯罪的疑难争议问题,云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春指出,毒品犯罪是典型的牟利型犯罪,因此,截断毒品犯罪的利益,剥夺它的经济再生能力,便成为了毒品治理的方法之一。基于对毒品犯罪“截利”的角度,对芬太尼类毒品治理效果作刑法学考察,可以采取以下破解之道:其一,强化毒品概念的法律属性;其二,重视适格犯罪自洗钱入罪及罚金刑的运用;其三,重视犯罪法益保护和人权保障的法秩序的统一。
对于自然犯与法定犯的区分问题,上海交通大学助理教授蓝学友认为,立足于现代生活中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显著分化的结构性特征,应当在法益概念内部进一步区分主体性法益和主体间性法益,并以此为标准区分自然犯与法定犯。自然犯保护生命、身体、自由、名誉、财产等主体性法益,法定犯则保护信任、竞争、市场秩序等主体间性法益。
(作者分别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11/t20241130_67504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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