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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犯罪治理科学化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发布时间:2024-12-18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0

  在中国犯罪学学会第三十三届学术研讨会上,与会理论界专家学者、实务界代表等共同研讨——

  以犯罪治理科学化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2024年11月13日,中国犯罪学学会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在江苏省常州市召开第三十三届学术研讨会,以“国家治理现代化与犯罪治理科学化——中国犯罪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为主题展开深入研讨。来自理论界的专家学者和科研机构以及公检法实务界代表参加了研讨会。

  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深刻认识构建中国犯罪学自主知识体系的重大意义

  犯罪学是一门关于社会治理的哲学社会科学,构建和完善中国特色犯罪学知识体系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以高质量犯罪学研究助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实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宫鸣指出,总结我国犯罪学研究的显著成果,最重要的经验、最根本的保证是坚持党的领导、马克思主义的指导。新时代新征程,要充分认识到正确政治方向对于理论研究的领航作用,坚持党对犯罪治理的全面领导,旗帜鲜明地坚持习近平法治思想在犯罪学研究中的引领地位和指导作用。中国犯罪学学会会长万春认为,犯罪学领域应积极响应党中央号召,努力打造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犯罪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中国犯罪学自主知识体系,不仅有助于我们更加深入地认识犯罪现象的本质特征,揭示犯罪活动的内在规律和发展趋势,更为扩大犯罪学在立法、司法、执法领域的影响和发挥指导作用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构建中国犯罪学自主知识体系,不仅是推动犯罪学学科发展的内在要求,更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提升国家治理效能的必然要求。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席玉峰认为,要提升政治站位,自觉地把党的各项方针政策贯穿于社会治理、犯罪治理之中,真正发挥好法治的治理效能,以犯罪治理现代化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和谐,持续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实践。

  深化理论实践结合,科学构建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犯罪学知识体系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下称《决定》)为中国犯罪学知识体系构建中需要关注的理论与实践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方向指引。万春认为,原创性与时代性是构建中国犯罪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核心要素,实现理论与实践深度融合、推动犯罪学研究成果的转化,是提升犯罪治理效能、构建中国犯罪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关键所在。必须通过深入剖析犯罪治理领域的实际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达到理论与实践结合,以建立一套适应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犯罪学知识体系。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原庭长王晓东认为,建构犯罪学知识体系的本质在于建构一套与我国当前现代化建设相契合的犯罪学理论体系,因此,完善犯罪学理论体系是实现犯罪学知识体系的重要路径。应以理念现代化指导犯罪学高质量发展,将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紧密结合,从实践中提炼问题、总结经验,再用理论指导和引领实践、推动实践发展,实现理论与实践深度融合,推动犯罪学研究成果转化。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孙道萃认为,刑法学与犯罪学尤为密切相关,在犯罪治理上,只有统合刑法学与犯罪学,实现协同治理,才能高质量应对犯罪。经由刑法学与犯罪学的协同治理,可孕育和夯实中国自主刑法学与犯罪学知识体系及运作机理。按照刑事一体化的理念,立足犯罪治理的实际供需,有必要重塑更加理性、稳健和有效的应然关系,在刑法学与犯罪学之间夯实“反哺”的前提、基础以及功能,提升犯罪治理质效。

  及时关注热点问题,积极回应新时代人民群众法治新需求新期待

  近年来,我国严重暴力犯罪率不断下降,轻微犯罪案件数量持续上升,轻罪已经成为犯罪治理的主要对象。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刘晓松认为,轻罪案件办理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需要加强系统化思维和方法的运用,以推动中国特色轻罪案件办理系统的完善。轻罪案件办理在理念、立法、司法及实践等各个层面均需进行深入的审视。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家林认为,当前的立法司法应当对轻罪作出更加精细的界分。轻罪的类型可以区分为传统轻罪和新型轻罪、纯正轻罪和不纯正轻罪。对于轻罪的设置,应当考虑立法的多重目的;轻罪司法,对轻罪的司法政策同样应当坚持宽严相济,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从宽或从严适用刑罚。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郭泽强认为,对于轻罪适用的政策,在立法过于宽泛的前提下司法上要进一步收缩,宽严相济应当改为严宽相济,严是立法,宽是司法。在具体制度设计上,轻罪案件办理要发挥刑法第13条“但书”的积极作用,实现轻罪司法上的出罪。

  《决定》明确提出,要强化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国家检察官学院副院长周洪波认为,应该充分注重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治理有本质不同,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在处理惩戒和挽救、预防和保护的关系上,要注意惩戒是为了挽救而采取的惩戒,只能在保护的基础上采取预防措施,要始终关注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检察院陈文超认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面临着法律体系的不完备、社会支持体系运行的困难,以及检察机关自身履职困境等挑战,要处理好惩治与保护的平衡性、整体与个体的协同性、治理与预防的专业性这三对关系。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副所长周勇认为,应加强对个案矫治、循证矫治、恢复性矫治和内省矫治等充分体现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专门矫治教育模式研究,为深化拓展专门矫治教育规律的认识、细化充实和丰富完善专门矫治教育制度、研究制定专门矫治教育规定,提供有力支撑和有益参考。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干部由佳田认为,应发挥多元主体在特殊预防机制中的要素作用,健全罪错分级干预、专门学校构建等机制,完善涉未成年人案件特殊预防体系。

  经过不懈努力,我国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但形势依然严峻复杂,职务犯罪出现了新情况新动向。苏州工业园区检察院检察长夏军认为,行贿犯罪治理仍面临着诸多挑战,应以“治罪与治理并重”为核心,建立行贿犯罪治理的法律运行保障机制及体系。包括构建行贿人“另案处理”的制衡机制,优化新型、隐性行贿犯罪的证明机制,完善“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控制机制。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张勇认为,跨境反腐治理是国际社会共同的治理难题,传统外交模式下跨境反腐存在多方阻碍。要探索建立惩治跨境腐败的数字化法律外交合作机制,同时谨防和克服“虚假信息”传播、“线上传播”局限等数字化法律外交负面效应。

  当前,数字经济已成为影响我国乃至世界生产力发展的重要角色。在数字经济带动我国经济转型、提高社会生产力的同时,新型涉数字经济违法犯罪行为也随之出现。美团副总裁徐鹏认为,面对当前我国人工智能信息服务安全管理义务规定存在法律位阶低、效力弱,规定笼统、不完备等问题,应加大刑事司法打击力度,压实社交、短视频平台的谣言治理“守门人”责任。同济大学教授皮勇认为,鉴于人工智能系统的自主性等,适用共同犯罪、不作为犯罪等规则也难以实现对此类犯罪的有效惩治,数字经济犯罪的风险防控策略、刑事规制措施需要做出重大调整,可适当借鉴欧盟《人工智能法》中的风险防控制度,努力在数字经济犯罪领域构建犯罪学学科体系。

  中国犯罪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离不开犯罪对策和矫正等措施及制度的保障。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何显兵认为,将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纳入假释体系,有利于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规范运行。将监外执行制度作为特殊假释纳入假释体系的改革方案,既能保留暂予监外执行的人道主义属性,又能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的运行以避免当前存在的弊端。深圳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周娅认为,通过对比新加坡、美国等国家和地区的社区矫正模式,社区矫正效果差异源于指导理念、队伍建设、社会参与和预后追踪几方面,应从优化专业化执法组织建设、个性化矫正方案、科技手段应用和社会层面合作的融合等方面予以完善。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许浩然认为,政府资助的社会组织在社区矫正中扮演着关键角色,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建议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社区矫正的认识;完善政策体系,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加强专业培训,提高社区矫正官员的专业水平。

  (作者单位: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12/t20241210_67612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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