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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担当履职 提升刑事执行监督质效

发布时间:2024-12-18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0

  刑事执行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一环。对于刑事执行监督来说,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及系列检察新理念,应更加主动融入和服务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实践,深刻领悟“三个善于”,精准把握“三个结构比”,更加注重“三个管理”,进一步细化检察履职举措,以改革精神担当履职,持续把“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落实到刑事执行检察履职全过程各方面。

  深刻领悟“三个善于”,不断更新检察办案理念。刑罚执行是刑事司法的“最后一公里”,也是检察机关高质效履职的“最后一公里”,关系刑罚目的的实现,关系司法公正和权威。“三个善于”是对新时代检察机关高质量发展的新要求、新理念,深刻揭示了法与法、法与社会、法与道德之间的关系及原理,为刑事执行监督高质效办案提供了明确的指引和遵循,需自觉做到学习跟进、认识跟进、行动跟进,切实贯穿在检察履职的全过程、全链条、全方面。一是深刻认识“三个善于”之于“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重要意义,持续推进将“三个善于”深度融入政治轮训和业务培训,统筹一体推进学、研、练、赛等工作,切实把理念精神传导压实到办案末梢,引领检察人员在个案中理解领悟、在检察履职中更好践行“三个善于”。二是着力提高检察人员准确把握运用“三个善于”办案的能力,要通过个案讲评、案例学习、案件研讨等,持续引导检察人员主动适应检察履职转型升级新要求,在刑事执行检察办案中,坚持依法监督、实质审查、宽严相济,做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法律规定与法律事实并重、法理情相融,努力实现办案“三个效果”相统一。

  精准把握“三个结构比”,不断优化刑事执行检察整体效果。“三个结构比”融贯履职结构、案件结构、案源结构,强调检察工作需要“四大检察”齐向发力,依法按程序办案与依职权监督统筹开展。要深刻领悟、科学运用“三个结构比”,从参考数值的发展变化中反向审视,准确把握检察履职的短板弱项,推动刑事执行检察协调发展。一是牢固树立系统思维。“三个结构比”是一个整体,彼此内在相连,牵一发而动全身;从内在关系来看,履职结构比管总,要求要“协调”不能“偏科”;案件结构比和案源结构比是支撑,强调法律监督的能力与主动性。这就要求在检察履职中不断增强系统性,既要全局谋划优化检察履职,还要更加突出检察履职的整体质效。二是更加强化主动履职。针对依职权监督办案占比少、主动发现线索的案源少等问题,需要精准拓宽法律监督线索渠道,加强依职权监督和监督主动性,积极拓展监督领域,推动监督更全面、更深入。三是整体提升办案质效。“三个结构比”是对全部检察业务的整体要求,彼此内在关联、良性互动。因此,科学运用“三个结构比”,通过实际情况分析,可以解决主动开展监督观念弱、监督案件发现难、监督手段单一等问题。

  更加注重“三个管理”,不断促进刑事执行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抓实检察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根本在于引导检察人员进一步聚焦法律监督主责主业,进一步回归高质效履职办案本职本源,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把注意力和主要精力聚焦到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和案件的每一个环节上。就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而言,一是应切实办好个案。个案是一切检察工作的基础。切实办好个案,不仅是对每一名检察官的要求,也是对每一个案件的要求,更是对每个案件的每个环节的要求,这就需要坚持“三个善于”的认识论和方法论,高质效办好每一个刑事执行监督案件。二是抓好案件质量评查。不仅要办好个案,还要管好个案,个案管理除了要加强案件流程监控,更要加强案件质量评查。可以说,办好个案是前端,评查案件质量是后端,前后形成闭环,逐案如此,案件质效方能持续提升。因此,必须坚持以案件质量评查促进高质效办案、强化检察权运行监督,保障司法责任制全面准确落实。三是强化典型案例打造。最高检提出“一取消三不再”,不是不要数据,而是要更好统筹“有质量的数量”和“有数量的质量”,持续打造高质量“检察产品”。因此,在办好个案的基础上,应更加突出“办精品案”的目标导向,推动案例培育、编写、审查、推广等工作的专业化、规范化和流程化,通过持续打造精品案件和典型案例,持续发挥示范引领高质效办案的积极作用。四是提升管理能力水平。取消考核,绝不意味着不抓管理。相反,抓管理的责任更重、要求更高。因此,要坚决摒弃简单依赖数据考核管理的惯性,切实引导办案回归司法本质,正确处理好业务管理、案件管理和质量管理之间的关系,牢固树立“大管理”格局,强化办案部门、案管部门、检务督察等协同推进共同管理,以扎实有效的管理促进“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作者为湖北省荆州市江北地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12/t20241210_67612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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