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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王某某、邓某某等与某省建工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衍生刑事案件监督系列案

发布时间:2024-12-25 来源: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0

  

  彭某某、王某某、邓某某等与某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衍生刑事案件监督系列案

  (民事检察依法规范行使调查核实权典型案例)

  

  【关键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衍生刑事案件 线索发现 调查核实

  【基本案情】

  2012年12月,彭某某挂靠某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工公司)以BT模式投资修建南充市高坪区某工业园,王某某分包该工业园管网工程,邓某某分包该工业园护坡工程。

  2015年6月,职业放贷人青某(另案处理)和彭某某串通,将彭某某在青某处借贷的1500万元高利贷借条篡改为建工公司南充市高坪区某工业园项目部融资款,并以彭某某和建工公司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支持青某全部诉讼请求并强制执行1576万元。

  2017年5月,王某某虚构停工损失150余万元,连同保证金及利息共计510万元对建工公司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支持王某某全部诉讼请求并强制执行本金及利息522万元。

  2017年5月,邓某某伪造证据将实际工程款68万元虚增至725万元对建工公司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支持邓某某全部诉讼请求并强制执行本金及利息1100余万元。2018年7月,邓某某再次以建工公司违约导致在建工程停工为由,虚构工程损失120万元对建工公司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支持邓某某60万元并强制执行本金及利息74万元。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线索发现 2019年10月,南充市高坪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向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建工公司反映所涉民事案件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信访材料。经核查,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发现青某、王某某、邓某某诉建工公司四案存在部分证据涉嫌伪造,庭审对抗性不强,法律文书由建工公司项目部签收,建工公司未实际参与诉讼等疑点,可能涉嫌刑事犯罪,遂上报至南充市人民检察院。南充市两级检察机关以建工公司为连接点,从公安机关在办的青某涉恶刑事案件中另外筛查出关联青某违法高利放贷线索5件,并对该4件涉嫌伪造证据及5件青某涉嫌违法高利放贷案件并案审查。

  调查核实 为还原该系列案件客观真相,检察机关依法全面开展调查核实。一是坚持一体化办案,强化外部联动形成合力。南充市人民检察院从市区两级院抽调骨干力量组成办案组,实行线索统一管理、案情统一研判、调查统一步调、策略统一实施,确保调查核实的保密性和高效性;强化与纪委监委、法院、公安、律协等部门沟通联系,对案件可能涉及职务犯罪、刑民交叉法律适用问题共同研判、协同查处。二是借助外脑寻找切入点,全面夯实证据基础。在调查初期,邀请审计、监理等技术人员深入现场实地踏勘,发现工程工艺、工程体量、工程资料等虚构事实的破绽;借助技术鉴定,发现授权印章、票据签字等造假问题。以上述证据漏洞为切入点,检察机关依法询问证人30余人、调取书证100余份,形成证据材料1200余页,查清王某某捏造150万元停工损失,以及邓某某通过贿赂工程技术人员,伪造工程图纸、验收结算资料等方式,将68万元工程款虚增至725万余元和虚构120万元滞工损失等事实。三是借力侦查深挖案中案,延伸查清关联案件事实。通过跟进监督青某与彭某某、建工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借助公安机关侦查力量持续深挖细查查明,2010年至2017年期间,恶势力集团主犯青某以砍头息、虚假息转本等方式多次发放高利贷,虚增借贷金额后提起诉讼,涉及金额1655万余元,均得到法院判决支持并执行到位。四是深挖案件背后公职人员违法行为。检察机关以鉴定、书证等证据为基础,因案施策逐步突破相关涉案人员“攻守同盟”,依法查明南充市公路局原副局长何某某指使、帮助邓某某实施虚构事实、伪造证据等行为并从中非法牟利,南充市高坪区委政法委原副书记雍某某投资王某某分包的管网工程并参与虚构事实、干预司法审判,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原副院长蔡某某向青某发放高利贷,帮助青某提起涉案诉讼、催收高利贷等事实。

  监督意见 针对该9件系列案件,检察机关共提出抗诉2件、再审检察建议7件;针对办案过程中发现的政府招商引资、项目监管、软环境治理等方面存在问题,以及建工公司在融资投资、工程发包、内部监管等方面存在问题,分别向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政府、建工公司提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针对相关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线索2件8人,向纪委监委移送违纪违法线索4件9人。

  监督结果 2022年4月至2023年5月,法院分别就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的9件案件启动再审程序,审理后改判3件、裁定驳回起诉2件、裁定准许撤诉4件。王某某等8人分别因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被判处三年至十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何某某、蔡某某、雍某某等3名公职人员分别因犯诈骗罪、受贿罪、合同诈骗罪被判处二年至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6名涉案法官受到纪律处分。检察机关提出的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均获采纳。

  【典型意义】

  (一)检察机关监督建设工程领域案件,需要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手段查明案件事实,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对建设工程领域纠纷特别是可能涉刑案件开展调查核实,要注重对合同签订、合同履行、验收结算、监理审计等关键环节,分包转包、委托管理、材料用量、价款结算等争议行为开展调查核实。针对涉案人众多,参与程度各异,利益分配不均,地位作用不同的情况,灵活采取不同的调查策略,询问当事人和书证相互印证,全面查清实际施工主体、施工工程量、停工情况、工程资金来源流向等关键事实,并结合建设施工工程约定,厘清工程款结算、停工损失赔偿、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主张权利等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监督纠正虚增工程量、虚构停工损失、虚设法律事实转嫁债务、虚列诉讼主体等背信欺诈行为,保护涉案当事人及企业合法权益。

  (二)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深化调查核实,综合运用检察监督职能,实现办案效果最大化。开展调查核实工作,要坚持一体履职、综合履职,借力查明虚假事实,实现案件突破。借助监理、审计、工程技术专业人员力量,深入现场实地勘验,发现工程工艺、工程体量、工程资料等虚构事实;借助检察技术部门力量,委托开展印章、字迹和司法会计鉴定,对电子证据恢复勘验等,发现授权印章、票据签字等造假问题;借助公安侦查,一体推进案件办理,实现信息共享、措施互动、证据通用,查清关联案件违法犯罪事实。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结合个案不同情况分类采取不同监督方式,灵活运用再审检察建议、抗诉、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等监督方式,对系列案件持续监督,达成从办理个案到监督类案,从纠正错误裁判到推进社会治理,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全方位监督效果。

  


原文链接:http://www.sc.jcy.gov.cn//jcwh/202412/t20241219_676788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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